自由,財產權,與公道的起源
不要命的自負 ------ 自由,財產權,與公道的起源
第四節 財產權的各種形式與標的以及其改進 (節錄)
作者 海耶克 (F.A.Hay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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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這裡我也許該針對某一特定的財產權形式表示一些看法就當作是在說明,對於怎樣具體畫定最佳的權利組合形式,我們目前所知是多麼有限,儘管我們深信個別財產的一般性原則有著無與倫比的重要性。
那些限定個人對各種資源支配範圍的原則,是經由長期的試誤與淘汰選擇而緩慢形成的,這種緩慢的選擇過程產生了一個奇怪的態度。有一些所謂的知識份子,對於在有效組織實際生產工具方面不可或缺的那些實質財產權,一般來說,一向是採取質疑的態度的。然而,偏偏就是這些人最熱心,最賣力地支持一些非實質東西的財產權,這些財產權大都是最近才被編造出來的,例如,有關文藝作品和各種技術發明的專利(著作權及專利權)
這些財產權(無體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的差別在於:實質東西的財產權,具有引導各種稀有資源發揮最大效用的功能﹔然而,像文藝作品和技術發明這樣的東西,生產他們的那種能力固然也是稀有的,不過一但他們被生產出來了他們便可以被無限地複製或重複使用,這時如果要說它們有什麼稀有性,也完全是法律造成的﹔這樣做,據說是為了提高誘因,鼓勵人們繼續生產出這樣的東西。然而,以法律強制的稀有性來激勵人類的創造力,卻不見的一定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我很懷疑,在我們目前擁有的文學著作當中,我們會因為作者得不到專屬的著作權而失掉哪一部偉大的作品,在我看來,大概只有在一種情況下,著作權的保護還有一些道理可言,那就是像百科全書,字典,教科書和其他參考工具書這些非常有用的作品,如果允許別人任意的翻印,根本就不可能被生產出來。
同樣的,一再重複的研究到目前(本書出版日期1988)也還未能證明,對於發明授與專利,事實上一定會提昇新技術知識的流出量。相反的,卻有不少理由,顯示發明專利權只會過度誘導研究資源,集中浪費在一些大家都預見得到短期內會找到答案的問題上,因為鑒於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如果湊巧比別人早一步尋得答案,便可以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享有獨占使用該答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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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海耶克著作繁體本中譯本中,唯二談到關於無體財產權的段落之一.
大師的文字當然比我清楚百倍,在所有的學者中,海耶克是我一直以來非常欽慕的一位,以其思想的深度與廣度誇稱於世.不過非常可惜的是,同時身兼經濟學者、法學者、政治學者、社會學者、心理學家的他,作品在台灣僅有少數的幾本譯作,可預見的將來也很難想像哪家出版社有興趣作全面性的翻譯,如果要挑戰原文,大師的英文作品向來以難讀聞名,恐怕我無力負荷,只能期望對岸有沒有簡體中文譯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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