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月 01, 2006

死刑

忘了在哪裡聽過一段話:到目前為止,亞洲只有日本一個文明國家,中國還是野蠻的社會,台灣雖然已經脫離了野蠻,卻尚未步入文明。

說啟蒙運動、理性主義、個人主義這些名詞都很抽象,在這個地方就很具體了。

西歐發源於啟蒙運動,確立於二戰後的思想是:

「人,不論在任何條件下,都必須被視為人」

德國憲法第一條: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並保障此尊嚴為國家公權力之義務

「人本身就是主體、目的,不得被視為客體、工具、手段」

「人民之基本權是先國家而存在的,國家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度的加以限制
而無權加以剝奪」

人類有權利原因只有一個:他是人,而不是因為他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好人,因為他的權利不是社會國家給的,是天賦的。

在這樣思想裡,一個人犯罪要判他刑,理由只有他做了什麼:不是要懲罰他給其他社會大眾看看 ----這是把人當教化的工具;也不是要懲罰他給受害者家屬看看 ----這是把人當心理治療的工具。

相反地,我們的社會則是在某些條件下,我們可以不把人當人,除了殺人犯這個許多人的選擇外,其他很多地方我們也經常不把人當人:例如飆車的青少年,他們不把人當人,我們很多人也是不把他們當人。吸毒者,即便是家裏有錢不偷不搶的,我們也不太把他們當人;毒打孩子的父母,他們把孩子當作發洩的工具;大男人主義的舊觀念,則把妻子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外勞、偷渡犯、我們這個社會在很多情況是不把人當人看的。

當然,不能單單只是拿這件事掛上文明的招牌就要說誰對誰錯,價值往往僅是一種選擇,然而,一個堅持任何情況下你都要把人當人的思想,貫徹到整個社會、政治、教育上的國度,與有條件下你可以不把人當人,當然有時候你也會不被人當作是人來對待,這兩種思想創造出的環境,哪種比較能創造多數人幸福是顯而易見的答案。

可以有條件地不把人當人看的社會,當然不能理解為什麼要廢除死刑,當然會覺得把犯人關起來是很浪費納稅錢的作法,當然會認為,把犯人一槍斃命,可以「大快人心」,是這個已經不是人的傢伙,最好的用途。

這一點基本文化的衝突,,才是死刑之所以仍受台灣內部廣大支持的基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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